(三)深入推进交通源VOCs综合整治
统筹推进机动车排放控制和油品储存运销油气回收治理,全面加强交通源VOCs废气治理。
1.推进机动车VOCs综合整治。
以汽油车尾气排放和蒸发排放控制为重点,推进机动车VOCs减排。在尾气排放控制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汽车准入标准,改进发动机燃烧技术,提高三元催化转化率;推广新能源汽车,提高新能源汽车占比,继续强化老旧车淘汰相关工作。在排放控制方面,一是强化城市交通管理,减少机动车使用频率和怠速时间,倡导绿色出行方式和文明驾驶习惯。二是强化在用车排放标准。严格实施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淘汰到期的老旧轻型汽车和摩托车;重点地区推进轻型汽油车燃油蒸发控制系统检验。三是全面提升燃油品质。加快实施国六汽油标准,显著降低烯烃、芳香烃含量和夏季蒸气压。四是加强管理。定期开展对在用车符合性、在用车环保检验、油品质量等环保监管,执行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全国联网要求,加快建设机动车固定式遥感检测系统和机动车移动监测项目,提升机动车监测和分析能力。
牵头单位:公安局;责任单位:环保局、交通运输局、食药工质局。
2.全面加强油品储运销油气回收治理。
加强汽油储运销油气排放控制。严格按照排放标准要求,全面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建设油气自动监测系统平台,储油库和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加快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制定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系统操作技术规范和在线监控技术规范,企业加强系统外观检测和仪器检测,确保油气回收系统正常运转。
推动油库储罐升级改造,低沸点油品储罐应采用高效密封的内(外)浮顶罐,减少油品蒸发损耗;采用固定顶罐时,应安装压力控制系统,采用密闭排气将VOCs蒸气输送至回收设备。储油库应配备相应的油气回收系统,采用深冷、吸收、吸附再生、焚烧等技术或组合技术进行处理,并对回收处理设施全面加强运行监管,确保正常稳定运转。液体危险化学品运载工具(液体危化品槽车和火车)应安装密闭回收(气相平衡)装置,在装载过程中排放的VOCs应密闭收集返回储罐,或送至回收处理设施。
牵头单位:科工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公安局、安监局、食药工质局。
(四)有序开展城市生活源和农业源VOCs污染防治
加强建筑装饰、汽修、干洗、餐饮等生活源VOCs废气治理,以秸秆禁烧为重点减少生物质燃烧的VOCs排放。
1.推进建筑装饰行业VOCs综合治理。
倡导绿色装修,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建筑涂料、木器涂料、胶黏剂等产品。按照《室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要求,严格控制装饰材料市场准入,逐步淘汰溶剂型涂料和胶黏剂。建立涂料产品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涉及使用涂料、油漆和有机溶剂的市政工程、政府投资的房屋建设和维修工程等,优先采用低VOCs含量产品。2018年全市建筑内外墙涂饰全面推广使用水性涂料,装修标准合同增加环保条款,培育扶持绿色装修企业。
牵头单位:住建局;责任单位:食药工质局、环保局。
2.推动汽修行业VOCs治理。
大力推广使用水性、高固分等低挥发性涂料,推广采用静电喷涂等高涂着效率的涂装工艺,喷漆、流平和烘干等工艺操作应置于喷烤漆房内,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应密闭清洗,产生VOCs废气应集中收集并导入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取缔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
牵头单位: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环保局。
3.开展干洗行业VOCs治理。
干洗经营单位应逐步淘汰开启式干洗机,推广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到2020年底,基本淘汰开启式干洗机。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剂输送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露。
牵头单位:商旅局;责任单位:食药工质局、环保局。
4.开展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控制。
加强城市餐饮企业规划选址和烟道建设工作,强化餐饮服务企业油烟排放整治,城市建成区餐饮企业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保持维护保养记录,确保油烟稳定达标排放。开展规模以上餐饮企业在线监控试点,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居民家庭油烟排放环保宣传,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牵头单位:城市行政执法局;责任单位:食药工质局、住建局、环保局。
5.积极推进农业源VOCs排放防治。
积极落实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政策,大力推广稻田秸秆还田腐熟技术和秸秆养畜技术,推广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等多种形式的秸秆综合利用、推广农药减量增效技术,减少农田农药施用量,减少VOCs逸出和挥发。全面推进秸秆和田间杂草的禁烧工作,及时查处露天焚烧行为。
牵头单位:农牧局;责任单位:发改局、环保局。
6.加强其他生活源VOCs排放防治。
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完善禁烧落叶、垃圾和高污染燃料的管理,加强城市建成区内的烟花爆竹燃放、腌腊制品熏制和露天烧烤管理,加大散煤治理力度,控制各类燃烧导致的VOCs排放。
牵头单位:城市行政执法局;责任单位:公安局、环保局。
(五)建立健全VOCs管理体系
1.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
加强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VOCs自动监测工作,强化VOCs执法能力建设,全面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加强城市大气环境VOCs自动监测能力建设,建设一套VOCs组分在线监测系统。将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木材加工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污染排污单位名录,2020年底前,主要排污口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其他企业逐步配备自动检测设备或便携式VOCs检测仪,推进VOCs重点排放源厂界VOCs监测,工业园区应结合区内排放特征,配置自动触发式VOCs连续自动采样体系或符合园区排放特征的VOCs监测监控体系。
牵头单位:环保局。
2.实施排污许可制度。
到2020年底前,对电子、汽车制造、包装印刷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通过排污许可管理,实施企业VOCs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和末端污染治理,落实企业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定期报告制度,推进企业持证、按证排污,严厉处罚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
牵头单位:环保局。
3.加强统计与调查。
建立健全VOCs排放清单,结合“散乱污”企业整治、排污许可证实施情况、全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和江油市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情况,进一步系统梳理VOCs排放与治理情况,实施动态更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指南要求,加强VOCs减排核查核算。
牵头单位:环保局;责任单位:发改局、科工局、公安局、住建局、城市行政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农牧局、食药工质局、统计局。
4.加强监督执法。
全面提高VOCs监管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强执法人员装备和能力建设。要加强日常督查,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提高执法监测能力建设,规范执法监测证据,加大测管协同力度。按照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等要求对VOCs污染治理设施、台账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支持、鼓励推行第三方监理单位开展监管服务,进一步推动企业加强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企业应规范内部环保管理制度,实施VOCs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方案,相关台账记录至少保存三年以上。加强对第三方运营机构监管,实施“黑名单”制度。
牵头单位:环保局;责任单位:科工局、公安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食药工质局、城市行政执法局。
5.完善经济政策。
加大VOCs废气治理的财政支持力度,将符合规定的VOCs污染防治项目纳入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利用专项资金、扩大绿色信贷等方式支持企业实施VOCs防治工作。选择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木材加工等VOCs治理重点行业率先开展治理工作。推进政府绿色采购,要求家具、印刷、汽车维修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
牵头单位:财政局;责任单位:发改局、环保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VOCs污染防治的统筹协调工作,及时推动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各乡镇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办事处)作为推进本辖区VOCs污染治理的监管主体,要认真排摸辖区内涉及VOCs使用、排放的重点行业和企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逐年推进。
(二)严肃督查考核。将VOCs污染治理作为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每月整治进度上报、定期督查通报制度,将此项工作列入党政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的主要内容,对工作成效明显和考核先进的部门给予表彰,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三)强化技术保障。聘请一流专家开展VOCs废气治理方案评审和技术交流工作,帮助企业解决废气治理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治理工作取得成效。
(四)加强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VOCs排放重点企业名单及VOCs排放情况。建立健全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企业应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引导公众主动参与。
附件:
重点控制VOCs物质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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