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 源头产品限值标准规范
从源头削减有机溶剂的使用,更经济更环保。源头控制包括清洁生产和低VOCs原料替代。2017年首个京津冀区域环境保护标准《建筑类涂料与胶黏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DB 11/3005-2017)颁布,京津冀区域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各类建筑类涂料与胶黏剂将适用该标准。该标准的颁布实施,将促进区域内建筑涂料和胶黏剂产业升级,引导企业采用更环保的原料,改进生产和施工工艺,降低VOCs排放。
2016年,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完成《生产、生活类产品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对生产、生活类产品VOCs含量限值、VOCs检测做了具体规定。《家具成品及原辅料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也于2017年5月1日起实施第二阶段限值要求。该标准的实施,意味着深圳的家具产品制造过程将全面禁止使用溶剂型涂料、胶黏剂等。2017年深圳市发布的《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技术规范》(SZJG54-2017),是我国首个低VOCs产品技术规范。江苏在制订《涂料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限制销售和使用的涂料中的VOCs含量,立足于从源头有效控制涂装过程中VOCs排放。
1.2.4 过程控制规范
化工生产、储存、运输过程的VOCs无组织排放约占企业总排放量的1/3,美国和欧盟通过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的长期运行管理,可以大幅降低石化、化工等行业设备及管线组件的VOCs无组织排放。我国“大气十条”要求石化企业全面推行LDAR技术,加强石油化工生产、储存和运输过程挥发性有机物泄漏的监测和管控,对泄漏率超过标准的要进行设备改造。2014年12月,环境保护部印发实施《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环发〔2014〕177号)提出,企业应将VOCs的治理与监控纳入日常生产管理体系,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此,近年来上海、广东、浙江、江苏、新疆等省市纷纷制定了LDAR实施技术要求。到2017年,全国石化行业基本完成了第一轮的VOCs综合整治工作,初步建成了VOCs监测监控体系,VOCs排放总量较2014年削减了30%以上。
1.2.5 检/监测标准规范体系
2016年11月,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该方案是“十三五”时期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的重要指导性文件,为今后一段时期开展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提供了基本依据。2017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
2016年天津市发布《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安装联网技术要求(试行)》,2017年北京市发布《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范(DB11/T 1484-2017)。2017年3月广东省正式实施首个地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标准—《固定污染源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光离子化检测器(PID)法技术要求》(DB 44/ T 1947-2016),用于指导PID法监测仪器的应用选型、性能检验和验收。2017年11月我国首个《大气VOCs在线监测系统评估工作指南》发布,该指南是大气VOCs在线监测系统评估的框架性和指导性文件。2017年12月29日,《恶臭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905-2017)发布,规定了环境空气各类污染源以不同形式排放恶臭污染的监测点位、样品采集处理、实验室分析方法、数据处理、质量保证等内容,将在恶臭领域、监测领域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
2017年底,环境保护部印发了《2018年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环办监测函〔2017〕2024号),该方案对于VOCs监测的城市及具体点位布设要求、监测项目、监测时间频次、监测方法、数据传输及监测操作规程等做了详细规定。
2018年初,为掌握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固定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用于指导地方做好对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污单位的VOCs专项监测工作。VOCs的监测是掌握VOCs排放及治理情况,全面加强VOCs污染防治工作的基础。由于种类繁多,排放条件复杂,VOCs的监测是目前制约VOCs排放管理的一个瓶颈问题。
由于管理工作需要,进入“十三五”以后我国VOCs检/监测标准体系以及技术指南等的制订工作已经开始推进。但由于VOCs检/监测仪器方面还有较多短板,检/监测的技术规范还需大力加强,检/监测标准体系亟待完善。
1.2.6 排污许可制度相关规范指南
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落实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提高管理水平、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制度保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环境保护部正在按行业分步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
2017年国家发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出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并启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编制。建成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统一平台、统一编码、精准定位、信息公开。目前河北、上海等地正在试点排污口信息化管理,融合排污许可、在线监测及执法监督信息。有机衔接环评、总量控制、环境监测等环境管理制度,强化执法信息化、规范化,加快形成以排污许可为基础、精简高效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体系。形成国家总体指导、省级总体协调、地市负责核发三级工作机制,加大技术支持服务,分行业、分阶段推动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当前排污许可法律框架已经基本确立。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环评制度,环评管准入、许可管运营,并由此改变从上至下分解总量指标的行政区域总量控制制度,建立由下向上的企事业单位总量控制制度。通过排污许可管理,落实企业VOCs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措施要求,逐步规范涉VOCs工业企业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定期报告的具体规定,逐步推进按证排污。
1.3 环保税法即将实施,部分VOCs处理设备将享税收优惠政策
2017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继续贯彻落实,到2017年底,共有21个省市发布了VOCs排污收费办法和实施细则。新的《环境保护税法》以及《环境保护税法实施细则》出台并于2018年正式实施,实施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废止,但VOCs的核算和收费制度的探索为环保税法的顺利实施提供了经验。《环境保护税法》中规定19种挥发性有机物为应税污染物,与收费相比,环保税法中规定的应税污染物中只包含了VOCs中的一部分。
该税法对不同危害程度的污染因子设置差别化的污染当量值,实现对高危害污染因子多征税的目的。这种政策处理,有利于引导企业改进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特别是高危污染物的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12元。考虑到不同地区污染的严重程度不同,治理的紧迫性不同,所以不同地区的税额税目不同。从目前各地发布的方案来看,环保税税额标准相对较高的有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东等地。北京按最高上限收费,达每当量收费12元。其他一些地方则按照法定最低限额征收,如陕西、青海、甘肃、宁夏、新疆等地,多集中于西部地区。由于检测方法和计量办法等方面的限制,目前尚不具备全面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的条件,这将对VOCs的治理带来一定的影响。
2017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等5部委联合发布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溶剂回收、焚烧等多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备入选。购买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后5个纳税年度中结转抵免,部分减轻了企业进行VOCs治理的负担。
1.4 开展环保督察巡视,严格环保执法
环境保护督察是落实中央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2017年基本实现中央环保督察全覆盖,并适时组织开展了督察“回头看”。同时,省以下环保税改正式启动,目前河北、上海、江苏、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重庆、贵州、陕西、青海等12个省市进行了改革试点。在制度建设的支持下,2017年进行了多批次多层次的环保督察,效果显著。环境保护部4月5日起对京津冀及周边传输通道“2+26”城市开展为期一年的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督察内容包括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任务情况,固定污染源环保设施运行及达标排放情况,“高架源”自动监测设施安装、联网及运行情况,“散乱污”企业排查、取缔情况,错峰生产企业停产、限产措施执行情况,涉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企业治理设施安装运行情况等。通过督查,“大气十条”、《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2016~2017年)》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得到了全面落实。
2017年8月,环境保护部等10部委联合京津冀、山东、山西、河南等6省市制定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方案第一次提出秋冬季大气质量改善目标,即“2+26”城市PM2.5平均浓度和重污染天数双双同比下降15%以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依据“大气十条”、《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和《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等相关要求,制定了《2017年珠江三角洲地区臭氧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该方案提出要加快贯彻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要求,在持续推动氮氧化物(NOx)治理的基础上,强化珠江三角洲地区VOCs排放控制,遏制臭氧污染。《长三角区域空气质量改善深化治理方案(2017~2020年)》确定长三角区域污染防治要聚焦重点难点,实施精准化差别化防控。突出源头防控,重治本、抓源头,大气方面要强化PM2.5削减与臭氧协同减排并举,要优化协作机制,提升一体化程度,做好已有成果深化完善,加强共性难点问题联合攻关,提高共商共治共享水平。
2 行业经营状况分析
2.1 行业发展的基本状况
我国作为制造业大国,在诸如原料药制造、合成革(PU)、软包装印刷、电子终端产品制造、人造板、纤维板、木制家具制造、化学纤维(黏胶丝)、造船、集装箱制造、煤化工(焦化)、农药制造等VOCs的重污染行业承担了全球大部分的产能,VOCs的排放总量巨大,需要进行治理的行业和企业数量之多在其他国家的发展史上是没有过的,因此VOCs治理任务艰巨,从近期来看由此催生的治理市场容量巨大。
(1)由于产业结构不同,各地涉及VOCs排放的重点行业亦有所差别。VOCs减排与控制需要从重点行业入手,行业减排是目前各地VOCs综合整治的重要抓手。在各地政府所制定的减排计划中,都是以石油化工、有机化工、工业涂装和包装印刷等行业为整治重点,并根据各地的产业结构制定行业减排计划,从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做起,分阶段、有步骤逐渐推进治理工作。
(2)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目前我国工业生产的集中度不断提高,建立了众多不同类型的制造业工业园区。同时,近年来为了加强管理,更好地应对污染治理工作,各地大力推动制造业入园工作。由于VOCs污染排放的分散性,大部分的制造业园区都涉及到VOCs的排放问题,如石化、化工、制药、农药、制革、包装印刷、纺织印染、黏胶带、汽车、造船、集装箱、家具、制鞋等园区,园区内企业集中,VOCs排放强度大,对局地的空气质量影响巨大。从目前工业源VOCs的排放情况来看,园区内的排放占了绝大部分的排放量。因此,从园区的治理入手,对园区进行综合治理是目前我国实现VOCs减排的重点,园区的VOCs综合治理将是今后我国实现VOCs减排的主战场。
(3)前几年我国VOCs治理重点区域主要集中在“三区”“十群”所规定的区域,其中京津冀地区由于空气污染最为严重,随着近年来京津冀一体化的推进,对VOCs的污染防治日趋严格,排放标准体系和管理制度体系推进迅速;其次为长三角地区和珠三角经济发达地区。从2016年开始扩展到中西部地区,如重庆、成都、郑州、太原、石嘴山等地区,虽然治理工作起步较晚,近两年来已经加快了治理步伐。
(4)“异味”的治理虽然对VOCs的总量减排贡献不大(通常异味成分中VOCs的浓度很低),但涉及到的行业众多,治理难度较大,特别是涉及到民生问题,影响社会稳定,政府部门对异味排放源的治理抓得也最紧,因此近年来异味治理的市场激增,从事异味治理的企业数量增长最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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