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发布完善固废处理收费机制通知,放开危废处置调节价
近日,山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针对危废收费机制,《通知》明确,山西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已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通知》要求,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培养壮大危险废物处置机构市场主体,促进市场竞争。引导市场主体按照补偿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科学制定收费标准。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机构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危险废物全流程严格管理,在确保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全流程监控,违法违规行为可追溯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确定处置收费标准,并通过合同约定,明确责任,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建立健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
在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环保局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的通知》(晋价费字〔2003〕 63号)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扩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覆盖面,建立健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2020年底前,各市、县(市、区)要全面建立覆盖到所有建制镇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按照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山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晋发改法规发〔2018〕64号)规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各市、县应按照补偿成本并有合理盈利的原则,认真测算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理各环节成本,按照规定程序适时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在现行收费方式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垃圾处理收费模式,充分利用公共资源,结合当地实际,可以委托税务机关、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金融机构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收,委托方和受托方应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相关事项及代收手续费标准等。通过公共载体实行“联动式”收费,提高收缴率。
鼓励各地制定促进垃圾协同处理的综合性配套政策,支持水泥、有机肥等企业参与垃圾资源化利用。
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激励机制
按照污染者使用者付费、保护者节约者受益的原则,积极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完善相关政策。
(1)实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政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及各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要求,积极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基础上,对非居民用户和具备条件的居民用户,实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政策。分类垃圾实行计量收费,收费标准按照低于混合垃圾收费标准的原则制定。通过差别化收费政策,激励用户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自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促进垃圾源头减量,推动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2)统一全省城镇混合生活垃圾处理费计费方法。暂未实行分类垃圾收费的,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又便于收费统计、标准比较,统一全省城镇混合生活垃圾处理费计费方法,并按月计收。即:居民按户计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医院、部队、厂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按照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计征;商业门店(网点)及其他商业用房按经营面积计征;宾馆、旅店业按床计征;客运车辆按座计征; 餐厨垃圾按照实际产生量计征;其他产生城镇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定额或计量的方式计征。
(3)对已形成充分竞争的环节,实行双方协商定价。各地要加大改革创新,大力推行PPP模式,积极引导社会资本通过独立投资、合资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行业建设发展,鼓励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理市场化运营,对已形成充分竞争的环节,实行双方协商定价,促进生活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水平。
探索建立农村生活垃圾付费制度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村民自治自管,不属政府定价范畴,由各县(市、区)政府协调指导落实。
按照《山西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晋办发〔2018] 30号)、《山西省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工作方案》(晋农环境发〔2018〕3号)等要求,鼓励各县(市、区)探索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农户付费制度,综合考虑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农民承受能力和财政补贴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完善财政补贴和农户付费合理分担机制,探索建立相应付费制度,促进乡村环境改善。
完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机制
我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已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培养壮大危险废物处置机构市场主体,促进市场竞争。加强行业管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引导市场主体按照补偿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科学制定收费标准。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机构要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2号)等有关规定要求,对危险废物全流程严格管理,在确保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全流程监控,违法违规行为可追溯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确定处置收费标准,并通过合同约定,明确责任,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政策落实
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价格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政策落地生根。各相关部门加强协作,统筹运用价格、环保、财政、金融、投资、产业等政策措施,形成政策合力,共推绿色发展。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尤其是低收入群体承受能力,完善和落实好对低收入群体的收费减免政策。要切实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强化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绿色发展的共同责任,提高执行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政策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动将绿色发展的要求转化为自觉行动,共同建设美丽家园。
E20研究院认为,放开危废处置价格将推动危废处理行业充分市场化竞争,是市场化下优胜劣汰的基础。危废处置价格的波动,是市场经济规律下的正常应激反应,短期价格上涨和处置量的提升确实带动了企业短期的盈利提升,但对运营的长期稳定无益,对市场的健康发展无益,对行业的长远规划无益。而引导市场主体按照补偿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科学制定收费标准,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引进良性竞争机制,避免出现区域行业垄断,建立公开透明监督机制,多措并举,才能保障产废单位及处置企业的双方利益,使危废处理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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