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强危险废物风险防控方面
(1)要求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将危险废物监管纳入日常环境监管执法体系。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填埋危险废物,以及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并依法追究企业法人责任。加强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危险废物认定、环境损害评估等司法衔接,保障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及时立案、依法查处。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将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利用、处置等列为有奖举报内容,加强社会监督,责任单位为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检察院、省法院。
(2)要求开展历史遗留问题排查整治。全面排查整治工业园区、工矿企业、废弃河道、厂房、坑塘、宕口等可能存在的堆存、倾倒、填埋危险废物等历史遗留问题。历史遗留废物的清理、运输、处置应确保安全、不发生二次污染。积极探索制度创新,鼓励企业自查自纠,对自查自纠及时有效的企业,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责任单位为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检察院、省法院。
(3)要求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加强生态环境、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海事等多部门联动和区域间协作,建立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形成监管合力。在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非法处置、污染事件调查、取缔非法窝点、排查安全生产隐患等方面建立合作机制,提高联合应对突发性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的快速处置能力,责任单位为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江苏海事局。
在严格监督考核方面
(1)要求加强信息公开。严格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公布本辖区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源名单、危险废物行政审批结果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结果。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单位应依法主动及时向社会公开危险废物的产生类别、数量和利用、处置等情况。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企业须在厂区门口明显位置设置显示屏,实时公布炉温、二燃室温度、烟气停留时间、烟气出口温度、污染物排放因子和浓度等,责任单位为生态环境厅。
(2)要求引导公众参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危险废物的认识,增强法制观念和污染防治意识。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营造社会监督的良好环境。搭建政府、企业、公众多方交流合作平台,鼓励各地推进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邻避”问题防范与化解。2020年,有条件的地区选择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向社会开放,接受公众参观,责任单位为省生态环境厅、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广电局、省科协。
(3)要求强化督查问责。本意见的实施情况纳入省“263”专项行动考核及省级环保督察重点内容,考核结果和督察情况作为各级、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参考内容,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对实绩考核突出的,进行表扬;对工作滞后、履职不力、逾期未完成规定任务的,尤其是对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严重不足、规划项目建设严重滞后、发生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填埋等违法违规事件且性质恶劣的地区,采取通报批评、区域限批、媒体曝光、专项督查等措施,督促问题整治,并约谈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视情责成作出深刻检查或依法依规严格问责,责任单位为省生态环境厅、省“263”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监委。
在落实保障措施方面
(1)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把解决危险废物突出环境问题放在重要位置,履职尽责,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细化各项任务到地区、到年度,建立健全调度、检查、督办、通报制度,层层抓落实,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责任单位为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等。
(2)要求强化政策保障。各地要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布局,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建立项目立项、环评、安评、能评、消防等审批绿色通道,重点保障项目建设用地,科学论证设施选址,强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按规定落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障处置设施建设和稳定运营。建立健全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制度,利用价格杠杆推动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置。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企业关停后应开展污染场地风险评估及修复工作,探索建立危险废物填埋场封场后维护管理费用预提制度。加强危险废物管理机构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和水平,责任单位为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江苏银保监局筹备组等。
(3)要求强化科技支撑。鼓励企业加大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科技研发投入。加强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基础技术和应用研究,研究制定相关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技术规范,积极引导高校、处置企业对废盐、飞灰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开展技术攻关。鼓励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开发、试点和示范推广,责任单位为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
同时江苏省制定了《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方案》,明确全省主要目标是:到2020年, 全省各设区市和重点地区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生种类、数量基本匹配,处置设施布局趋于合理,处置能力不足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各类医疗废物全部纳入集中处置,全省基本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危险废物处置体系。其中,工业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较2017 年新增85 万吨,年总处置能力达到180 万吨上。
明确全省各设区市主要任务:
(1)统筹规划和加快建设集中处置设施。工业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目标,到2020年,各地须至少形成以下处置能力:
南京市:形成填埋能力1.5 万吨/年以上。
无锡市:形成集中处置能力10.4万吨/年以上,其中,焚烧能力8.8万吨/年、填埋能力1.6万吨/年以上。新吴区、江阴市分别形成集中焚烧能力2.0 万吨/年、3.0万吨/年以上。
徐州市:形成集中处置能力5.4万吨/年以上,其中,焚烧能力2.9万吨/年、填埋能力2.5 万吨/年以上。
常州市:形成集中焚烧能力11.5万吨/年以上。武进区形成集中焚烧能力1.0 万吨/年以上。
苏州市:形成集中处置能力33.7万吨/年以上,其中,焚烧能力25.7万吨/年、填埋能力8万吨/年以上。工业园区、高新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分别形成集中焚烧能力2.3万吨/年、1.6万吨/年、5.1万吨/年、3.8万吨/年、1.8万吨/年、6万吨/年以上。
南通市:形成集中处置能力24.2万吨/年以上,其中,焚烧能力21.3万吨/年、填埋能力2.9万吨/年以上。如东县、海门市、南通开发区分别形成集中焚烧能力4.3万吨/年、1.5万吨/年、4.0万吨/年以上。
连云港市:形成集中处置能力17.6万吨/年以上,其中,焚烧能力12.8万吨/年、填埋能力4.8万吨/年以上。灌南县、灌云县分别形成集中焚烧能力8万吨/年、2.6 吨/年以上。
淮安市:形成集中处置能力9.7万吨/年以上,其中,焚烧能力7.7万吨/年、填埋能力2万吨/年以上。
盐城市:形成集中处置能力17.6万吨/年以上,其中,焚烧能力11.7万吨/年、填埋能力5.9 万吨/年以上。滨海县形成集中焚烧能力3.6万吨/年以上。
扬州市:形成集中处置能力9.4万吨/年以上,其中,焚烧能力6.5万吨/年、填埋能力2.9万吨/年以上。
镇江市:形成集中焚烧能力5.7万吨/年以上。
泰州市:形成集中焚烧能力3.4万吨/年以上。泰兴市形成集中焚烧能力2.5万吨/年以上。
宿迁市:形成安全填埋能力2.6万吨/年以上。
(2)着力加强突出类别废物安全处置。突出类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目标,到2020年,建成一批飞灰、工业污泥、废盐等突出类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
无锡市:至少建成1个飞灰填埋场、1个工业污泥利用处置装置。
常州市:至少建成1个工业污泥利用处置装置。
南通市:至少建成1个飞灰填埋场、1个工业污泥利用处置装置。
连云港:至少建成1个废盐利用处置设施。
盐城市:至少建成1 个废盐利用处置设施。
镇江市:至少建成1 个飞灰填埋场、1 个工业污泥利用处置设施。
宿迁市:至少建成1 个工业污泥利用处置设施。
(3)大力推进现有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各地要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大力推进协同处置。加大正面宣传力度,严格加强环境监管,消除社会对协同处置过程环境安全的担忧。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开展技术攻关和试点示范推广,按规定落实税收、金融等鼓励政策,研究建立协同处置价格政策,消除市场和制度瓶颈,鼓励依托水泥窑企业、钢铁企业的现有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和依托火电厂协同处置工业污泥等。南京、无锡、徐州、常州、镇江等地必须建设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应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单线设计熟料生产规模不低于4000吨/日。
(4)不断提升处置设施规模和管理水平。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标准规范,新(改、扩)建焚烧设施总设计处理能力不得低于1 万吨/年,鼓励处置技术多元化发展,优先采用对废物种类适应性强的回转窑焚烧炉或其他技术更成熟、自动化水平高、运行更稳定的焚烧设施。加强技术培训交流,支持引进专业化运营管理团队,提高设施运行效率。鼓励采用国资参与、投资多元、市场化运作的建设和经营模式,积极引进国内外处置技术先进、运营管理水平高的大型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开展兼并重组,整合现有资源,高标准新建一批处置设施,改造一批现有处置设施,淘汰一批落后处置设施。严格限制可利用或可焚烧处置的危险废物进入填埋场,最大限度降低填埋量。
(5)全面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处置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和监测能力建设,创新监管手段和机制,建立完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监管机制。建设完善全省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跟踪和可追溯。充分发挥市场在处置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全面实时公开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的许可种类、规模和剩余能力等,产废单位自主选择利用处置单位,建立竞争市场,消除价格垄断,通过竞争降低处置成本。严禁人为设置行政壁垒,保障跨区域合法转移和公平竞争。根据全省危险废物实际产生情况和处置单位实际运营情况,加强处置能力省级统筹协调,鼓励各地建立处置能力资源互助共享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
(6)开展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深入推进危险废物园区集中收集贮存、“点对点”应用等改革试点工作,解决企业小量危废转移不及时、处置去向难、费用高和危险废物降级梯度使用等问题。探索实施生产者延伸责任制,推动有条件的生产企业依托销售网点回收其产品使用产生的危险废物。以科研院校、检测监测机构等单位为重点,探索开展实验室废物收集处置试点。以机动车销售与维修等行业为重点,开展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收集体系建设试点。以垃圾分类示范城市为重点,开展生活源危险废物收集贮运试点。
其中重点工程,围绕提升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重点实施集中焚烧能力提升工程、安全填埋能力优化工程、突出类别利用处置工程等三大工程。组织各地建立健全重点工程项目库,并采取滚动实施、动态调整方式,形成竣工一批、实施一批、储备一批的项目推进机制。重点推动实施工程项目58个,预计投资98亿元。其中,集中焚烧能力提升工程项目37个,共可新增能力96.9万吨/年;安全填埋能力优化工程项目14个,共可新增能力32万吨/年;突出类别利用处置工程项目7个,共可新增能力32.2万吨/年。
根据工程项目实施的重要性和可行性,将其分为实施类和预备类两大类。其中,实施类项目共41个,预计新增集中焚烧能力60万吨/年、安全填埋能力14.5万吨/年、突出类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32.2万吨/年;预备类项目共17个,预计新增危险废物集中焚烧能力36.9万吨/年、安全填埋能力17.5万吨/年。
随着生态文明各项要求的逐渐落地,地方压力越来越大。为了尽快寻找解决办法,近期各省都在做有益的尝试。通过近期山东,江苏,浙江,四川,重庆,山西等地陆续出台的政策可以看到,中长期内提高终端处置能力是主要的解决途径,但危废实际产生量和处置能力的匹配问题值得关注。江苏省发布的危废管理意见,不仅在总体处理能力上制定了目标,在不同省辖市、针对不同类别的危废分别都制定了阶段性目标,同时对现有产废单位及新建产废企业均提出了明确指导要求,从加强源头管控,到提升末端处置能力,到强化全过程监管提出了全方位布局。E20研究院认为,随着各省市加强危废管理政策相继出台,危险废弃物管理将进一步向系统化、规范化、合理化发展,危废处理行业将迎来新一轮机遇,而危废处理行业的全过程监管、安全稳定运营、规范合理的价格机制等将成为关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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