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写了水处理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的审核要点,为各地核发人员核发该行业的排污许可证提供参考。36个重点城市(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需要在2018年内完成建成区内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集中进行水处理排污单位的发证任务,其他地方应于2019年全面完成这项工作。
水处理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核要点
(第一版)
排污单位提交的各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补充信息的完整、规范。
复审时,除应关注是否按照前版审核意见修改外,还须注意是否出现新问题。
一、材料的完整性
应具备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排污许可证副本、附图、附件等材料。其中附件包括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许可排放量计算过程等;附图包括总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进出水管网图。
二、材料的规范性
(一)申请前信息公开
1、信息公开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2、信息公开内容应符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要求。
3、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应填写完整,包括信息公开的起止时间。
署名应为排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且应与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等保持一致。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排污单位由实际负责人签字。
4、如申请前信息公开期间收到反馈意见,应进行逐条答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出具时间应在信息公开期满之后。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核查企业基本信息、生产线信息、进水信息、主要污染治理设施及参数、工艺流程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进出水管网图、产排污环节、排放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执行的排放标准、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申请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
1、表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
(1)生产经营场所地址应明确到“省、市(区)县、镇”,该地址直接决定企业是否属于重点控制区。位于重点区域的,应结合生态环境部相关公告,核实是否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2)企业存在锅炉等其他行业设施的时候,应在“其他行业类别”中选择相应的行业。
(3)是否投产以污水处理厂开始排污之日起为准。通过企业投产时间,核实该企业是否为现有源。
(4)技术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应为“熟知公司排污许可证且懂环保管理技术管理人员,联系电话应为技术负责人的电话号码”。
(5)原则上,企业应具备环评批复或认定备案文件。如两者全无,应核实企业具体情况。如需要改正,应填写改正相关要求。
(6)污水处理厂类型分为城镇污水处理厂、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不同类型的污水处理厂执行不同的管理要求,需要根据技术规范明确污水处理厂类型。
(7)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应根据最新的对企业的总量控制指标相关文件要求,具体到污染物类型及其指标。水主要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大气污染物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涉及锅炉或焚烧炉的填写。
2、表2水处理行业生产线信息:
(1)污水处理生产线和污泥处理生产线需分开填报。
(2)生产线编号优先填写企业内部编号,若无内部编号,则采用“SCX+三位流水号数字”(如SCX001)进行编号并填报。
(3)设计处理能力和年运行时间填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确定的处理能力和年生产小时数。
(4)厂外进水类别需要与后续进水信息表对应,比如进水包括工业废水时,后续需在工业废水进水信息表中填写详细信息;如果收水区域属于雨污合流管网(涉及到暴雨期的合规判定),则需要在进水信息中增加厂外雨水。
(5)废水污染治理设施需要与厂内实际情况相符,如下拉菜单中不包括,可采用自定义的方式。污染治理设施详细信息需填写名称、编号、设计水质、设施参数、药剂使用情况等必填内容,其余内容为选填。
(6)污泥处理生产线应包括脱水等污泥处理设施,“厂外进水类别和工艺单元”可不填写。
3、表3和表4进水信息表:
表3为生活污水进水信息表,表4为工业废水进水信息表。生活污水进水信息需填写收水四至范围,填写地理名称,如“XX路”“XX小区”等,服务范围所属行政区域精确到区县和乡镇。工业废水进水信息需逐一填写接纳的所有工业废水的排水单位名称、所在地、所属行业、协议的水量及水质、排污许可证情况、管网情况,这与后面确定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许可内容密切相关。
4、表5燃料信息表:
如果污水处理厂有锅炉、焚烧炉等设施,需填报燃料信息。
(1)设计年使用量应填写与生产(加工)能力相匹配的设计年使用量。
(2)燃料煤中硫分、灰分、挥发分、汞含量和低位热值为必填内容,其他燃料中硫分为必填内容,其余为选填内容。可参考设计值或上一年的实际使用情况填报。
5、表6废气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
(1)污水处理厂从泵房、格栅到污泥间各个工段都可能产生恶臭气体。重点关注是否遗漏恶臭气体的产污环节,管控因子主要为硫化氢、氨和臭气浓度。如果排污单位采取了密封或者加盖等措施将无组织气体收集后处理并设置了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形式选择“有组织”,否则选择无组织排放。
(2)焚烧炉、恶臭污染治理设施(主要收集污水预处理区和污泥处理设施产生的恶臭气体)有组织排放废气需填报污染治理设施及排放口等相关信息。如污染治理设施不属于可行技术,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焚烧炉为主要排放口,恶臭处理设施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
(3)如排污单位含锅炉,按照锅炉技术规范填报。
6、表7 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
(1)关注废水类别填报是否完整,区分厂外废水和厂内废水两种来源。
(2)根据排放标准确定污染物种类,避免遗漏。需要注意的是,如排污单位为城镇污水处理厂,需填报GB18918中表1和表2相关污染物项目。如城镇污水处理厂同时接纳工业废水,污染物项目在表1和表2的基础上,需要考虑表3中包括的污染物项目,主要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排污单位接纳的工业废水适用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类别确定。如排污单位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对于处理单一行业工业废水的,根据相应行业废水排放标准确定污染物项目;对于其它,结合进水信息表,根据进水中包含的纳管企业执行的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确定污染物项目。
(3)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排放口编号、排放口名称及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等内容需核实是否填写完整,注意废水总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
7、表8污泥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
核实产污设施、设施参数(重点关注污泥处理前后的含水率)是否填写完整。如不属于可行技术,排污单位需提供可以满足许可证要求的证明文件。
8、表9大气排放口基本情况表:
一般有锅炉、焚烧炉或恶臭处理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的企业需要填写。
9、表10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
注意该表对应排放口,仅需要填写有组织废气污染物的情况,如污水厂只有无组织废气排放则不需要填写该表。重点审核每个排放口对应污染物种类、所执行的排放标准以及浓度限值填报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注意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时,应填报排放速率。
免责声明:本站资讯转自合作媒体或其他网站,内容仅供参考。转载本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