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办理
一、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排污单位的申请和承诺,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法律文书形式,依法依规规范和限制排污单位排污行为并明确环境管理要求,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实施监管执法的环境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审批管理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二、受理范围
所有排放废水、废气的合法单位。
三、程序:
申请
申请人按以下要求将所需材料提交环保局:
排污单位申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临时许可证)应按规定填报《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报表》并附以下材料报环保局。
(1)排污许可申领现场检查意见
(2)排污口规整的验收文件
(3)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书
(4)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5)近一年内反映申请单位排污状况的环境监测报告
(6)厂区平面图及其电子版本
(7)管网总图(标明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及其电子版本
(8)在线监测(监控)装置验收文件(环保部门未要求安装的可不提供)
(9)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小型三产业排污申报、建筑施工噪声申报可不提供)
(10)《工商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申请变更许可证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变更申请文件和现有许可证复印件。其中持临时许可证的单位,申请变更为许可证的,还应提交污染治理工程或环保整改措施的验收文件。
有效期满需继续排污的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按照本规定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受理
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
审查
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对于长期认真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治理设施完善,各项污染物排放能够稳定达标,近年来没有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和群众举报的企业,年审时换领正式排污许可证。
对排污单位的污水、废气不能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或总量指标)的,提出治理要求,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没有办理环保手续的项目、未执行“三同时”的项目、国家严禁建设和明令取缔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排污许可证。国家和省有淘汰期限和其它要求的项目,按期限要求办理。
决定
符合相应条件的,颁发《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重庆市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时限
环保局收到申请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单位出具申请受理凭证,并在15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出发放正式(临时)排污许可证、重新核定排污状况或上报市局的决定(因企业原因造成未能按要求到现场核查耽误的时间扣除)。对不符办理条件的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及其享有的听证权利。
环保手续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以及各个区域的环保局管理流程不同办理方式也不尽相同,具体方式可咨询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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