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排放限值
5.3.1 水污染物排放基本控制项目,执行表2的规定。
5.3.2 水污染物排放选择控制项目,执行表3的规定。
5.3.3 处理设施出水口污染物浓度应小于进水口污染物浓度。
6 监测与分析
6.1 新建设施应在设施进水端及出水端分别设置取样井并设置明显标志。在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及出水取样井采集水样进行水质监测。
6.2 污染物监测按HJ/T 91、HJ 493、HJ 494、HJ 495等有关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6.3 污染物分析方法按表4所列方法或生态环境部认定的替代方法、等效方法。
7 污水治理实施与监督
7.1 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委托具有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每季度对本地区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抽检,监测处理设施进出水水质,抽检率由县(市、区)村庄生活污水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7.2 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村庄生活污水行业主管部门应联合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村庄生活污水排放执行一级标准的具体范围,并向社会公开。
7.3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村庄生活污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统一监督管理。
7.4 地方政府可依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执行更严格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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