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用地土壤风险管控与治理修复
(一)分类实施农用地风险管控
根据农用地土壤污染详查结果,对受污染耕地分类进行风险管控。对安全利用类耕地,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农用地安全利用方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安全利用类耕地优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轮作、兼作等风险管控措施,阻断或减少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农作物,尤其是可食部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针对主要农作物种类、品种和农作制度等具体情况,推广低积累品种替代、水肥调控、土壤调理等农艺调控措施,降低农产品有害物质超标风险。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实施跟踪监测,根据效果及时优化调整安全利用措施。
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对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严格管控类耕地,组织提出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的区域,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等主管部门,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严格管控类耕地,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2020年底前,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及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完成省下达指标。
(二)开展农用地污染治理与修复
对于需要采取治理与修复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治理与修复方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
探索开展耕地污染综合治理与修复试点项目。依据农用地详查结果,综合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区域代表性,在典型耕地污染区开展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工作,分类分批实施受污染旱地、菜地等治理与修复试点项目。以东部老工业区、化工园区、历史污灌区等周边土壤污染高风险地区为重点,针对典型作物和污染物,建设耕地污染综合治理与修复示范区,因地制宜选择外源污染隔离、灌溉水净化、低积累品种筛选应用、水肥调控、土壤调理、替代种植、秸秆回收利用等技术,综合施策,逐步实现农作物安全生产。2020年底前,完成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指标。
三、污染地块土壤风险管控与治理修复
(一)建立污染地块名录
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规定,会同经信、规划、国土等部门,对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进行排查,建立本行政区域疑似污染地块名单。
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由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确定该地块是否为污染地块,并编制调查报告,上报设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设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的调查报告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并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确定该污染地块的风险等级,汇总后上报省级环保部门。
由设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污染地块名录中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并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地块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并编制风险评估报告。
(二)实施污染地块风险管控
污染地块详查实施过程中,对土壤污染问题突出、环境风险较高的区域,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督促有关单位及时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必要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做到边调查、边风险管控,发现一批、管控一批;环境日常监管中,由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结合污染地块相关开发利用计划,有针对性地实施风险管控,并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风险管控方案,严格按期落实相关风险管控措施。
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由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提出划定管控区域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并组织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对拟开发利用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污染地块,实施以安全利用为目的的风险管控,经风险评估确认需要治理与修复的,由土地使用权人开展治理与修复。
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风险管控方案,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同时抄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并将方案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土地使用权人按照风险管控方案要求,及时移除或者清理污染源,采取污染隔离、阻断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三)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
对拟开发利用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污染地块,经风险评估确认需要治理与修复的,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开展治理与修复。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对需要开展治理与修复的污染地块,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并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包括治理与修复范围和目标、技术路线和工艺参数,二次污染防范措施等内容。
各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每年年底前向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下一年度辖区内典型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试点工程实施计划。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试点,探索适合本地的治理与修复技术。试点工程以污染地块名录中治理与修复类地块为基础,结合典型土壤类型、污染类型、污染地块行业特点、技术经济条件等进行筛选。
治理与土壤修复工程完工后,污染地块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和省内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并及时上传污染地块环境信息系统。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包括治理与修复工程概况、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治理与修复效果监测结果、评估结论及后续监测建议等内容。
四、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
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组织开展项目储备库建设,梳理提炼重点项目。各县区定期向市级环保和财政主管部门报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由市级统一筛选入省级或中央项目库。
纳入市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的项目主要包括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农用地治理与修复工程、风险管控工程等项目。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入库项目进行严格筛选和论证。入库项目必须完成项目立项、可研、初设、专家评审等必要的前期工作。对纳入项目库的工程,要定期进行动态调整,增补符合要求的新项目、补充完善库内原有项目。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试点的基础上组织制定年度计划,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推动项目落地实施。
第四章 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联动
加强各部门协调联动,规划部门开展城乡规划、区域规划时要结合市环保主管部门提供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国土资源部门规划工业场地二次开发利用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确保土地再利用安全,经环保部门认定符合相应规划用地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方可进入用地程序;对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污染耕地,农业部门负责提出农艺调控、替代种植、轮作、兼作等农用地风险管控措施。其他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土壤污染管控及治理修复相关工作。市环保局抓好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导检查,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
二、加强科技支撑
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企业等单位的科研技术和人才优势,开展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有机污染物降解技术、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等方面的基础研究。积极推进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关键技术研究。通过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扶持,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
三、推动产业发展
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采取激励措施和优惠政策,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四、强化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染地块的治理与修复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污染地块和农用地土壤治理与修复期间,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者处置,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环境标准和要求。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与修复,或者经治理与修复但未达到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依法不予批准选址涉及该污染地块的规划、土地、建设项目环评等审批事项。
五、拓宽资金渠道
加大对土壤修复工作的资金投入,积极争取中央和省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壤调查与评估、监督管理及治理与修复相关工作。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积极开展绿色信贷业务,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投放。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股票,探索通过发行债券推进土壤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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