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废气排放监测
5.2.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5.2.1.1对于多个污染源或生产设备共用一个排气筒的,监测点位可布设在共用排气筒上。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开展监测;若监测点位只能布设在混合后的排气筒上,监测指标应涵盖所对应污染源或生产设备的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按照严格的执行。
5.2.1.2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3执行。
5.3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GB 12348、HJ 819中的原则,主要考虑破碎设备、风机、空压机、水泵等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和周边环境敏感点的位置。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间噪声监测,夜间生产的排污单位须监测夜间噪声。监测指标为等效连续A声级。周边有环境敏感点的,应提高监测频次。
5.4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4.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其他环境管理政策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5.4.2 无明确要求的,若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周边地表水、海水、地下水和土壤开展监测。对于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海水的排污单位,可按照HJ 2.3、HJ/T91、HJ 442及受纳水体环境管理要求设置周边地表水、海水监测点位;开展周边地下水、土壤监测的排污单位,可按照HJ610、HJ/T 164、HJ964、HJ/T166及地下水、土壤环境管理要求设置地下水、土壤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7执行。
表7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5.5其他要求
5.5.1 除表1~表6中的监测指标外,5.5.1.1和5.5.1.2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范围,并参照表1~表6和HJ 819确定监测频次。
5.5.1.1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相关环境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监测的污染物指标。
5.5.1.2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定实际排放的,在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标。
5.5.2 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HJ 819中监测频次的确定原则提高监测频次;监测结果超标的,应增加相应指标的监测频次。
5.5.3 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HJ 819执行。
5.5.4 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HJ 819执行。
6信息记录和报告
6.1 信息记录
6.1.1 监测信息记录
手工监测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HJ 819执行。
6.1.2 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信息记录
详细记录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日常生产中应参照以下内容记录相关信息,并整理成台账保存备查。
6.1.2.1 生产运行状况记录
按照工艺生产单元和生产流水线分类,根据各排污单位具体情况,记录以下相关信息:
a)原辅料用量;
b)产品产量;
c)新鲜水取水量、用电量、燃料用量等;
d)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的操作使用记录等。
6.1.2.2 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按日(或班次)记录废水产生量、废水处理量、废水回用量、废水回用率、废水回用去向、废水排放量、污泥产生量(记录含水率)、废水处理使用的药剂名称及用量、用电量等;记录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故障及维护情况等。
6.1.2.3 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按日(或更换频次)记录废气处理使用的药剂等耗材名称及用量;记录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参数、故障及维护情况等。
6.1.3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记录
按日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的处置情况;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要求,按日记录危险废物的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处置量、贮存量及其具体去向。原料或辅助工序中产生的其他危险废物的情况也应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产生情况见表8。
表8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来源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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