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新闻网讯(记者 杨兆莲)记者4月15日从宁夏生态环境厅了解到,近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联合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联合发布了《宁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将于5月28日起正式实施。
该《排放标准》是我区根据国家《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中“分类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排放标准”的要求,对原有的《宁夏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修订形成的。《排放标准》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提高了标准的适用性,并全面进行标准分级,保证标准的可操作性,能够满足我区当前农村生活污水环境管理要求,对保障饮用水安全和农产品安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质量,推动美丽乡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据介绍,修订后的《排放标准》,不仅名称发生了变化,还赋予“农村生活污水”新的定义,即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排水等,不包括工业废水、屠宰废水和畜禽养殖废水。《排放标准》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提出五方面要求:在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对人口规模较大、集聚程度较高、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庄,应开展生活污水的集中式收集,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或回用;对人口规模较小、居住较为分散、地形地貌复杂以及出水主要用于施肥灌溉等农业用途的村庄,应采用分散式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或回用;农村医疗机构污水达到国标后的预处理标准后,可纳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再处理并达标排放;提供餐饮服务的农村旅游项目的生活污水、家庭农副产品加工废水需经适当预处理,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进水水质与水量要求后可纳入处理,也可按《排放标准》要求自行建设污水处理设施。
同时,根据处理规模和出水去向,调整了农村生活污水的标准分级和限值。调整后的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分为三级,分别规定了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氮、总磷等污染物最高排放浓度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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