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征求意见稿)》出台,其中提到,2020 年是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目标年、关键年,2019-2020 年秋冬季攻坚成效直接影响 2020 年目标的实现。据预测,2019-2020 年秋冬季气象条件整体偏差,不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进一步加大了大气污染治理压力,必须以更大的力度、更实的措施抵消不利气象条件带来的负面影响。停工限产重点如下:
停工限产重点一 钢铁、焦化、砖瓦行业实施部分错峰生产。天津、石家庄、唐山、邯郸、邢台、安阳等重点城市,采暖季钢铁产能限产50%;其他城市限产比例不得低于30%。
停工限产重点二 2019年9月底前,各地完成新一轮“散乱污”企业排查工作,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
停工限产重点三 自2019年10月1日起,严格执行砖瓦、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以及工业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停工限产重点四 据了解,近日生态环境部还通报了各地2019年上半年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与《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的执行情况。今年前6个月全国共下达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72192份,罚没款金额585030.78万元,处罚力度较大的有江苏、广东、河北和山东四省。如今新停工令来袭,想必此次督查力度更为加大。
此次停工令涉及到的城市包括:
北京,天津;
河北省石家庄、唐山、邯郸、邢台、保定、沧州、廊坊、衡水市;
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
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
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
简称“2+26”城市。
详情如下: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9-2020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征求意见稿)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将打赢蓝天保卫战作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中之重。近年来,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细颗粒物(PM 2.5 )浓度大幅下降,但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成果还不稳固,尤其是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秋冬季期间大气环境形势依然严峻,PM 2.5 平均浓度是其他季节的 2 倍左右,重污染天数占全年90%以上。2018-2019 年秋冬季,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PM 2.5 平均浓度同比上升 6.5%,重污染天数同比增加 36.8%。部分地区散煤复烧、“散乱污”企业反弹、车用油品不合格、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等问题仍然突出。2020 年是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目标年、关键年,2019-2020 年秋冬季攻坚成效直接影响 2020 年目标的实现。据预测,受厄尔尼诺影响,2019-2020 年秋冬季气象条件整体偏差,不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进一步加大了大气污染治理压力,必须以更大的力度、更实的措施抵消不利气象条件带来的负面影响。各地要充分认识 2019-2020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扎实推进各项任务措施,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一、总体要求
主要目标:稳中求进,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全面完成2019 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秋冬季期间(2019年10月1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PM 2.5 平均浓度同比下降5.5%,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同比减少8%(详见附表1)。
实施范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包含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邯郸、邢台、保定、沧州、廊坊、衡水市以及雄安新区,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以下简称“2+26”城市,含河北省定州、辛集市,河南省济源市)。
基本思路:坚持标本兼治,突出重点难点,积极有效推进散煤治理,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深入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和产业集群综合整治,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大力推进“公转铁”项目建设。坚持综合施策,强化部门合作,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开展柴油货车、工业炉窑、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扬尘专项治理行动。推进精准治污,强化科技支撑,因地制宜实施“一市一策”,全面加大西南传输通道城市污染减排力度;实施“一厂一策”管理,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
应急预案,按照全覆盖、可核查、可考核的原则,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实行企业分类分级管控,环保绩效水平高的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可不采取减排措施;加强区域应急联动。强化压力传导,持续推进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实行量化问责,完善监管机制,层层压实责任。
二、主要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 深入推进重污染行业产业结构调整 。各地要按照本地已出台的钢铁、建材、焦化、化工等行业产业结构调整、高质量发展等方案要求,细化分解 2019 年度任务,确保按时完成,取得阶段性进展。2019 年 12 月底前,天津市关停荣程钢铁 588 立方米高炉 1 台;河北省压减钢铁产能 1400 万吨、焦炭产能 300 万吨、平板玻璃产能 660万重量箱;山西省压减钢铁产能 175 万吨、焦炭产能 1000 万吨;山东省压减焦化产能 1031 万吨。河北省加快 1000 立方米以下高炉和100 吨以下转炉淘汰。河北、山西、山东加快推进炉龄较长、炉况较差的炭化室高度 4.3 米焦炉淘汰工作。河北、山东、河南要按照 2020年底前炼焦产能与钢铁产能比不高于 0.4 的目标,加大独立焦化企业淘汰力度。山东、河南积极推进 10 万吨以下铝用炭素生产线淘汰。天津、山东加大化工园区整治力度,推进安全、环保不达标以及位于环境敏感区的化工企业关闭或搬迁。
2. 推进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主要传统产业集群包括铸造、砖瓦、陶瓷、玻璃、耐火材料、石灰、矿物棉、独立轧钢、铁合金、有色金属再生、炭素、化工、煤炭洗选、包装印刷、家具、人造板、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制鞋、制革等。各地要结合本地产业特征,针对特色产业集群,进一步梳理产业发展定位,确定发展规模及结构,2019 年 10 月底前,各地成立领导小组,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建设清洁化产业集群。按照“标杆建设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优化整合一批、淘汰退出一批”的总体要求,统一标准、统一时间表,从生产工艺、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产能规模、燃料类型、原辅材料替代、污染治理等方面提出具体治理任务,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环保治理水平。要培育扶持树立标杆企业,引领集群转型升级;对保留的企业,推行厂房标准化建设,加强生产工艺过程和物料储存、运输无组织排放管控,有组织排放口全面达标排放,厂区道路和裸露地面硬化、绿化;制定集群清洁运输方案,优先采取铁路、水运、管道等清洁运输方式;积极推广集中供汽供热或建设清洁低碳能源中心,具备条件的鼓励建设集中涂装中心、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等;对集群周边区域进行环境整治,垃圾、杂草、杂物彻底清理,道路硬化、定期清扫,环境绿化美化。山西省煤炭洗选企业较多的城市应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对规模小、环保设施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实施淘汰、整合;对保留的企业实施深度治理,全面提升煤炭储存、装卸、输送以及筛选、破碎等环节无组织排放控制水平。加快推进产业集群环境空气质量颗粒物、VOCs等监测工作。
3. 坚决治理“散乱污”企业。统一“散乱污”企业认定标准和整治要求。各城市要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进一步明确“散乱污”企业分类处置条件。对于提升改造类企业,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对标先进企业实施深度治理,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要求所有企业挂牌生产、开门生产。进一步夯实网格化管理,落实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以农村、城乡结合部、行政区域交界等为重点,强化多部门联动,坚决打击遏制“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等反弹现象。实行“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定期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创新监管方式,充分运用电网公司专用变压器电量数据以及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扎实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及监管工作。
4. 加强排污许可管理。2019 年 12 月底前,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完成人造板、家具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按照《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290 号)要求,深入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通过落实“摸、排、分、清”四项重点任务,全面摸清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的 24 个重点行业排污单位情况,清理无证排污单位,做到排污许可证应发尽发,最终将所有固定污染源全部纳入生态环境管理。加大依证监管和执法处罚力度,清理无证排污单位,依法依规责令停产停业;对未按期完成整改要求的,严厉查处无证排污行为;对按期完成整改要求的,督促企业按证排污。
5. 高标准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好《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各省(市)应加快制定本地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方案,系统组织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确定年度重点工程项目。实施改造的企业要严格按照超低排放指标要求,全面实施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治理和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各地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帮扶,协调组织相关资源,为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尤其是清洁运输等提供有利条件。2019 年 12 月底前,河北省完成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1 亿吨,山西省完成 1500 万吨。因厂制宜选择成熟适用的环保改造技术。除尘设施鼓励采用湿式静电除尘器、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滤筒除尘器等先进工艺;烟气脱硫应实施增容提效改造等措施,提高运行稳定性,取消烟气旁路,鼓励净化处理后烟气回原烟囱排放;烟气脱硝应采用活性炭(焦)、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等高效脱硝技术。加强源头控制,高炉煤气、焦炉煤气应实施精脱硫,高炉热风炉、轧钢热处理炉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鼓励实施烧结机头烟气循环。加强评估监督。生态环境部制定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工程评估监测技术指南。企业经评估确认全面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税收、奖励、差别化电价等激励政策,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执行差别化应急减排措施;对在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相关优惠政策,企业应急绩效等级降为 C 级。
6. 推进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全面提升相关产业总体发展水平。各地要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系统建立工业炉窑管理清单;2019 年9 月底前,各省(市)制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确定分年度重点项目。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实施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重点区域加快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一批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2019 年 12 月底前,各地基本淘汰陶瓷、日用玻璃、玻璃纤维、耐火材料、独立轧钢等行业煤气发生炉。河北省邢台市沙河玻璃园区清洁煤制气中心建设取得明显进展。深入推进工业炉窑污染深度治理,全面加强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管控。2019 年 10 月 1 日起,各地焦化行业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管理,严格控制工业炉窑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环节无组织排放。电解铝企业全面推进烟气脱硫设施建设,实施热残极冷却过程无组织排放治理,建设封闭高效的烟气收集系统。平板玻璃、建筑陶瓷企业应取消脱硫脱硝烟气旁路或设置备用脱硫脱硝设施。鼓励水泥企业实施污染深度治理。推进 5.5 米以上焦炉实施干熄焦改造。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 30、200、300 毫克/立方米进行改造,其中,日用玻璃、玻璃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不高于 400 毫克/立方米。
7. 提升 VOCs 综合治理水平。各地要加强对企业帮扶指导,对本地 VOCs 排放量较大的企业,组织编制“一厂一策”方案。加大源头替代力度。2019 年 10 月底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低 VOCs 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各地要大力推广使用低 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在技术成熟的家具、集装箱、整车生产、船舶制造、机械设备制造、汽修、印刷等行业,全面推进企业实施源头替代。强化无组织排放管控。全面加强含 VOCs 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 VOCs 管控。按照“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显著提高废气收集率。密封点数量大于等于 2000 个的,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理设施,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 VOCs 治理效率。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 VOCs浓度后净化处理;高浓度废气,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难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油气(溶剂)回收宜采用冷凝+吸附、吸附+吸收、膜分离+吸附等技术。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技术主要适用于恶臭异味等治理;生物法主要适用于低浓度 VOCs 废气治理和恶臭异味治理。VOCs 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 2千克/小时的,去除效率不应低于 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 VOCs 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2019 年 10 月底前,各地开展一轮 VOCs 治理执法检查,将有机溶剂使用量较大的,存在敞开式作业的,末端治理仅使用一次活性炭吸附、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的企业作为重点,对不能稳定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以及相关行业排放标准要求的,督促企业限期整改。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8. 有效推进清洁取暖。按照“以气定改、以供定需,先立后破、不立不破”的原则,在保证温暖过冬的前提下,集中资源大力推进散煤治理;同步推动建筑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障工程质量,严格安全监管。各城市应按照 2020 年采暖期前平原地区基本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的任务要求,统筹确定 2019 年度治理任务。2019 年采暖期前,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第一批试点城市力争基本完成清洁取暖改造任务。各地要以区县或乡镇为单元整体推进,不得在各村、镇(乡)零散式开展。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改造技术路线。坚持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积极推广太阳能光热利用和集中式生物质利用。各地应根据签订的采暖期供气合同以及实际供气供电能力等,合理确定“煤改气”“煤改电”户数。要充分利用电厂供热潜能,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加大散煤替代力度。“煤改电”要以可持续和取暖效果受群众欢迎的技术为主,积极推广集中式电取暖、蓄热式电暖器、空气源热泵等,不鼓励取暖效果差、群众意见大的电热毯、“小太阳”等简易取暖方式。根据各地上报情况,2019 年 10 月底前,“2+26”城市完成散煤替代 493 万户。其中,天津市 36.3 万户、河北省 224.2 万户、山西省 39.7 万户、山东省 122.3 万户、河南省 70.1 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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