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DB13/2171-2015)
河北的农村生活污水排放一级标准和二级标准与城市污水处理厂标准一样,仅三级标准降低。该标准依据农村的经济状况、基础设施、自然环境条件,把农村划分为发达型、较发达型以及欠发达型三种农村类型,并执行相应的水质指标。
福建省《农村村庄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1年,福建省公布《农村村庄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规定了农村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排放限制、监测与监控、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要求。
《成都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
2018年8月,成都市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成都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并规定执行排放标准。
成都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出水水质标准按以下7个控制指标(单位:mg/L)执行。
(1)化学需氧量(CODcr):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50,其他地区≤60;
(2)氨氮(NH3-N):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8,其他地区≤15;
(3)总磷(以TP计):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1,其他地区≤2;
(4)总氮(TN):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15,其他地区≤25;
(5)悬浮物(SS):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10,其他地区≤30;
(6)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0.5,其他地区≤1;
(7)动植物油: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1,其他地区≤3。
陕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正式出台
2018年12月29日陕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正式印发,2019年1月29日施行。
标准适用于设计规模50立方米/日(含50立方米/日)到500立方米/日(含500立方米/日)且位于城镇建成区以外地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农村生活污水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末端配置污水处理设施)的,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直接排向地表水体时,排放限值分别执行特别排放限值、一级标准、二级标准。排入具有饮用水源功能的湖库岸边2公里以内的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控制的污染因子有7项,分别是pH 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总磷、氨氮、动植物油和总氮;排入地表水Ⅱ类、Ⅲ类功能水域的执行一级标准,控制的污染因子有6项,分别是pH 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总磷、氨氮和动植物油;排入地表水Ⅳ类、Ⅴ类功能水域的执行二级标准,控制的污染因子有5项,分别是pH 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总磷和动植物油。
标准规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用于养鱼或排入渔业水体的,执行《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处理后用于农田灌溉或排入农田灌溉渠的,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处理后排入排碱渠和排入湿地、氧化塘(涝池)的,本标准的一级标准;其他综合利用途径执行本标准的二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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