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补助资金安排
围绕2018年国家和我市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按照使用中央资金和中央项目储备库入库条件、动态更新等有关要求,2018年计划安排项目总投资11.6亿元,其中中央大气资金2.83亿元,市级财政资金0.53亿元,区财政配套资金0.98亿元,企业自筹7.26亿元,其中市级财政资金0.53亿元由2018年和2019年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统筹安排。通过“以奖代补”“定额补助”“以奖促治”等方式重点支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工业炉窑改燃、燃煤供热锅炉改燃并网、燃气锅炉低氮改造、烟气收水深度治理、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及泄漏检测与修复等7类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1. 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方面,安排中央大气资金0.6亿元;同时,安排市区两级财政配套0.6亿元,企业自筹1.8亿元;总投资3.0亿元。
2. 工业炉窑改燃方面,安排中央大气资金0.05亿元;总投资0.05亿元。
3. 燃煤供热锅炉改燃并网方面,安排中央大气资金0.85亿元;同时,企业自筹4亿元;总投资4.85亿元。
4. 燃气锅炉低氮改造方面,安排中央大气资金0.53亿元,同时,安排区级财政配套0.45亿元,企业自筹0.18亿元;总投资1.16亿元。
5.烟气收水深度治理方面,安排中央大气资金0.07亿元;同时,企业自筹0.3亿元;总投资0.37亿元。
6. 在线监测设备安装方面,安排中央大气资金0.27亿元;总投资0.27亿元。
7.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及泄漏检测与修复方面,安排中央大气资金0.46亿元,同时,安排市区两级财政配套0.46亿元,企业自筹0.98亿元;总投资1.9亿元。
七、制度保障
(一)实行项目清单管理。对纳入本方案的项目,市行业主管部门、各区政府要结合《天津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具体工作要求和时间节点,抓紧组织实施和资金申报。对申报资金补助的项目,要建立管理台账,实行清单管理,逐项落实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人,倒排工期,以资金促实施,确保资金补贴早落地,环境效益早发挥。
(二)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各区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其组织申报的中央大气资金项目。严格项目审核,完善前期手续,落实配套资金,及时拨付资金,全力组织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专款专用,保障项目按时建成、验收、投运。
(三)建立调度通报机制。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建立中央大气资金项目调度和通报机制,每季度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进度进行调度和通报,保障财政资金及时发挥效益。
(四)加大项目储备力度。按照国家要求,使用中央大气资金的项目必须纳入中央大气资金项目储备库。各区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项目储备库动态更新要求,结合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五控”废气治理任务,加强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建立项目库和动态更新机制,为及时用足用好中央大气资金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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