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时期,是天津在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基础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新征程的****个五年,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成效的关键时期,是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现生态环境质量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为切实做好“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划计划,以及《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章 形势背景
一、“十三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进展成效
“十三五”时期,全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实施“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个十条”,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探索实践“依靠结构调整控污染增量、依靠工程治理减污染存量、依靠铁腕治污管污染排放、依靠区域协同阻污染传输、依靠生态建设扩环境容量”的生态环境治理之路,推动生态环境取得历史性、转折性、突破性好转。
生态优先认识更深。成立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召开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动员全市上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扎实推进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发布实施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1+8”三年作战计划,谋划推进重大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全市坚决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意识不断强化。市民群众、新闻媒体关心关注生态环境,参与意识明显提高,参与程度广泛活跃。
结构调整举措更实。调整产业结构,整合撤销取缔246个工业园区,关停退出3家钢铁企业,有效破解“园区围城”、“钢铁围城”,分类整治2.2万家“散乱污”企业。调整能源结构,完成120多万户散煤取暖清洁化治理,改燃关停1.1万台燃煤锅炉,煤炭消费总量较“十二五”时期末减少17.4%。调整交通运输结构,加快打造绿色港口,天津港停止接收“汽运煤”、停止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集疏港,铁矿石铁路运输占比达到60%以上。
污染治理力度更大。坚持燃煤、工业、机动车、扬尘、新建项目污染“五控”治气。火电行业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钢铁企业全部完成有组织和无组织环节超低排放改造,65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基本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重点行业全面实施工业炉窑废气深度治理,758家重点企业完成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累计淘汰近50万辆老旧车。持续实施道路扬尘“以克论净”和街镇降尘量监测排名。坚持控源、治污、扩容、严管“四措”治水。完成城市、千人以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主城区消减131.08平方公里污水管网空白区,改造27.41平方公里雨污合流区。市级以上工业园区全部实现污水集中收集处理,城镇污水处理能力从2016年的306万吨提高到2021年的401万吨,110座污水处理厂完成提标改造,每年10亿吨废水实现资源化利用。规划保留村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实现全覆盖。河湖海湾等水域全面“挂长”。坚持陆海统筹减负、生态保护修复、风险防范应对“三招”治海。“一河一策”治理12条入海河流,开展入海排污口“查、测、溯、治、罚”专项行动,实施“蓝色海湾”整治修复,建成环境风险信息库、应急物资储备库。坚持农用地、建设用地“两控”治土。完成农用地详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治理修复一批受污染地块,基本实现土壤安全利用。
生态保护范围更广。在全国首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1393.79平方公里,占全市陆海总面积的9.91%。加快推进“871”重大生态建设工程,升级保护875平方公里湿地自然保护区,规划建设736平方公里双城中间绿色生态屏障区,稳步提升153公里渤海近岸海域岸线生态功能。蓟州区、西青区成功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蓟州区、西青区王稳庄镇成功创建全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
改革创新突破更多。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按照“一年一部环保法规”的节奏,制修订6部地方性法规、21项地方标准。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制度。出台《天津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创造性开展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回头看”,覆盖全市16个区和生态环境任务较重的市级部门。完成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乡镇街道全部设立环保工作办公室。实施市领导生态环境保护联系点制度、驻区现场督办检查制度。市、区两级全部设立公安驻环保工作组。建立大气、水环境质量月排名通报奖补制度,实行“靠后区”补偿“排前区”。建立群众有奖举报制度、典型环境违法案例公开制度。发布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意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实现全覆盖。深入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强化生态环境联建联防联治,加快打造京津冀东部绿色生态屏障。连续实施两期引滦入津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协议。加强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联动,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巩固完善区域环保执法联动机制。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联合应急演练。
生态环境改善更好。大气环境质量持续稳定向好,全市(16个国控点位)PM2.5年均浓度降至48微克/立方米、较“十二五”时期末下降31.4%,重污染天数11天、较“十二五”时期末减少15天。水环境质量实现历史性好转,20个地表水国控断面中,优良水质比例达到55%、较“十二五”时期末提高30个百分点,劣V类水质断面****“清零”、较“十二五”时期末下降65个百分点;城市建成区全部消除黑臭水体;12条入海河流全部消劣。近岸海域水质得到突破性改善,优良水质比例达到70.4%,较“十二五”时期末提高62.6个百分点。土壤环境质量始终保持良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1%,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100%。噪声环境质量状况保持稳定。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保持在100%。辐射环境质量总体情况良好。生态状况由“十二五”时期末的“一般”提升到“十三五”时期末的“良好”。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减污降碳任务,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物排放总量较“十二五”时期末分别下降16.8%、18.5%、31.1%、29.4%,单位地区生产总值(GDP)二氧化碳排放强度较“十二五”时期末下降超过23%。
二、主要指标
“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指标包括环境质量、绿色发展、污染治理、风险防控、生态保护等5类23项。
天津市“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指标体系
指标类别 |
序号 |
指标体系 |
2020年 |
2025年 |
指标属性 |
|
环境质量 |
1 |
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 |
65.3① |
72.6 |
约束性 |
|
2 |
细颗粒物(PM2.5)浓度(微克/立方米) |
49① |
38 |
约束性 |
||
3 |
地表水达到或好于III类水体比例(%) |
44.4② |
44.4 |
约束性 |
||
4 |
地表水劣V类水体比例(%) |
2.8② |
0 |
约束性 |
||
5 |
黑臭水体比例(%) |
— |
0 |
导向性 |
||
6 |
地下水质量V类水比例(%) |
56.25③ |
保持稳定 |
导向性 |
||
7 |
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类、二类)比例(%) |
66.4④ |
72 |
导向性 |
||
绿色发展 |
8 |
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 |
— |
完成国家下达目标 |
约束性 |
|
9 |
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 |
— |
完成国家下达目标 |
约束性 |
||
10 |
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例(%)⑤ |
7.7 |
≥10 |
导向性 |
||
11 |
单位GDP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降低(%)⑥ |
— |
≥30 |
导向性 |
||
12 |
单位GDP水污染物排放强度降低(%)⑦ |
— |
≥30 |
导向性 |
||
污染治理 |
13 |
重点工程减排量(万吨) |
氮氧化物 |
— |
2.08 |
约束性 |
挥发性有机物 |
— |
0.99 |
||||
化学需氧量 |
— |
1.60 |
||||
氨氮 |
— |
0.04 |
||||
14 |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 |
96 |
≥97 |
导向性 |
||
15 |
污泥无害化处置率(%) |
97 |
≥97 |
导向性 |
||
16 |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 |
82.8 |
≥90 |
导向性 |
||
风险防控 |
17 |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 |
91 |
93左右 |
导向性 |
|
18 |
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 |
92 |
100 |
导向性 |
||
19 |
放射源辐射事故5年累计发生率(起/万枚) |
0 |
≤5 |
导向性 |
||
生态保护 |
20 |
生态质量指数(EQI) |
— |
稳中向好 |
导向性 |
|
21 |
森林覆盖率(%) |
13 |
13.6 |
约束性 |
||
22 |
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平方公里) |
— |
不减少 |
约束性 |
||
23 |
自然岸线保有量(公里) |
18 |
≥18 |
约束性 |
注:①按照生态环境部新调整的“十四五”20个国控点位现状值统计。
②按照生态环境部新调整的“十四五”36个国控断面现状值统计。
③2019年现状值。
④2018—2020三年现状平均值。
⑤非化石能源包括外受电中的非化石电量。
⑥大气污染物包括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物(VOCS)。
⑦水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
免责声明:本站资讯转自合作媒体或其他网站,内容仅供参考。转载本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