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安排部署,加快推进并巩固重点行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促进重点行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清洁生产、损害赔偿、责任追究,实现全过程管理,鼓励重点行业企业采取先进、高效的废气处理技术、工艺或设备,开展严于国家和省定标准的超低排放改造。
第二章 超低排放改造要求
第三条火电、钢铁、建材、有色金属、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展严于国家和省定排放标准的超低排放改造。具体完成时限按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要求执行。除钢铁、水泥行业外,本条内所列其他行业的无组织排放及运输过程超低排放要求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研究制定。国家、省如有最新要求,则按国家、省最新要求执行。
1.火电行业:火电企业有组织排放全面达到《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424—2017)要求。
2.钢铁行业:按照《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要求,钢铁企业所有生产环节(含原料场、烧结、球团、炼焦、炼铁、炼钢、轧钢、自备电厂等,以及大宗物料产品运输)实施升级改造,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以及运输过程达到超低排放要求。
3.水泥行业:按照《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20〕24号)要求,水泥企业(包含独立粉磨站)的矿山开采及输送、原料破碎、原料预均化及储存、原料烘干、原料配料库、生料粉磨、生料库、煤预均化及储存、煤磨、回转窑煅烧、熟料储存及散装、混合材库、水泥粉磨、水泥储存及散装、水泥包装和发运等环节实施超低改造,使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及大宗物料运输全面达到超低排放要求。
4.耐材行业:窑炉烟气在基准氧含量1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8毫克/立方米。
5.陶瓷行业:喷雾干燥塔、陶瓷窑窑炉烟气在基准氧含量1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8毫克/立方米。
6.炭黑行业: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8毫克/立方米。
7.氧化铝行业:熟料窑、焙烧窑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8毫克/立方米。
8.燃气直燃机:基准含氧量3.5%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5、10、30毫克/立方米。
9.其它行业:有色(含氧化锌)、铁合金、刚玉、石灰等企业的所有生产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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