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彭媛媛)昨日,记者从《南宁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专家论证会上获悉,南宁市拟立法规范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将排水设施、内涝治理、污水预处理等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纳入立法范围。
近年来,南宁市大力推进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补短板建设,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有较大提升。截至目前,全市污水处理能力提升至168万吨/日,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能力不足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累计建设污水管网557公里,黑臭水体整治成效明显,为实现长治久清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尽管治水机制改革和提升污水处理能力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南宁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仍存在一定的基础设施短板。如部分自建排水设施维护管理不到位、对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系统性管控不足、排放污水行为存在不规范等问题。
为应对强降雨带来排水不畅和内涝等问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内涝应急和处理机制作出相关的规定。即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等机制,编制防内涝应急预案,对重点部位雨量和积水深度进行监测,并在汛期之前对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同时,拟明确公共设施运维单位应当成立排涝抢险专业队伍,拟明确新建工程要实行雨污分流,如不得将雨水、污水管道混接等。
在污水处理方面拟规定,需要向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要对污水做到相应的预处理。即从事餐饮、美容美发、洗车、汽车修理、加油站、屠宰场、农贸市场等经营项目以及建设项目施工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建设相应的隔油池、毛发收集池、沉砂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保障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未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设相应的污水预处理措施,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市、县(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决定减少相应的供水量或者停止供水,并按照污水排放量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还对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责任追究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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