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以来,陕西省三原县大程镇四个行政村和七家企业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清河。大程镇政府一直未予建设污水处理厂及污水管网工程,致使清河污染严重。
2016年4月15日,三原县人民检察院向大程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大程镇政府未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回复,三原县人民检察院遂提起检察公益诉讼。
三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大程镇政府具有“建设农村公共污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法定职责,但多年未予建设,致使污水长期未经集中处理,超标准直接排入清河,给附近居民的生产、生活和环境质量带来严重影响。《检察建议书》发出后,其仍未有效的解决污水排放问题,社会公共利益一直处于受损害状态,已构成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判决确认被告未完全履行法定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职责的行为违法;被告于判决生效后25个月内,建设完成三原县大程镇公共污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保证排入清河的污水符合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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