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龙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吉林龙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燃煤锅炉改造及污水处理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申请》和委托吉林省吉兴洁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该项目已通过专家审查。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你公司拟在新、老厂区,进行燃煤锅炉改造和新建污水处理站项目。在老厂区现有锅炉房内,取缔1台10t/h燃煤蒸汽锅炉,更换1台10t/h燃兰炭蒸汽锅炉;将1台15t/h燃煤蒸汽锅炉,改造为燃兰炭蒸汽锅炉;在新厂区建设污水处理站一座,占地面积900m2,日处理200吨废水。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柳河工业集中区总体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期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废水,妥善处置施工弃土、弃渣和固体废物,防止施工中废水、废气、扬尘、噪声、固废等污染周围环境。
(二)新建污水处理站1座,日处理废水200吨,厂区所有废水排入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后的废水确保达到《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2008)表2标准要求后,排入开发区下水管网,经柳河县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锅炉排水用于浇渣,不外排。按照要求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三)新建1台10t/h兰炭锅炉、改建1台15t/h兰炭锅炉(一用一备),符合通化市环境保护局《关于10蒸吨燃煤锅炉改造允许使用燃料的通知》(通市环发[2017]84号)要求,要采取除尘、脱硫等措施,确保锅炉烟气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燃煤锅炉排放标准要求后,经50m高烟筒排放。企业要购买质量合格的兰炭燃料,按照兰炭锅炉操作规程和管理要求维护和管理好锅炉除尘器等环保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烟囱采样部位要设置永久采样孔,设置采样监测平台,并设置排污口标志。严禁新建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的燃煤锅炉。
(四)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气体,要采取收集、吸附等措施,确保废气排放达到《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中表1标准要求后,经15m高排气筒外排;建设封闭式兰炭、灰渣库。
(五)产生噪声的风机等设备,要采取基础减震、消声、隔音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
(六)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处理。锅炉炉渣外卖制砖;废布袋、除尘灰及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经脱水后按环卫部门要求收集处理; 废树脂、废活性炭属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间,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的贮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七)对污水处理站、锅炉房等区域,按照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要求做好防渗,防止污染地下水。
(八)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经核定,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17.8吨/年,氮氧化物17.8吨/年。运行过程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认真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投入运行前,要向市生态环境局申领排污许可证。
五、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请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项目各项环保措施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柳河县分局
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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