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塔河县公安局煤改电谷时段蓄热式电锅炉
品目
货物/专用设备/炼焦和金属冶炼轧制设备/电站锅炉及辅助设备,货物/通用设备/机械设备/锅炉/民用锅炉,货物/通用设备/机械设备/锅炉/工业锅炉
采购单位 塔河县公安局
行政区域 塔河县 公告时间 2020年04月19日 19:13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20年04月20日 09:00 至 2020年04月24日 16:00
招标文件售价 ¥1000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黑龙江臻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南岗区华山路182号)
开标时间 2020年05月11日 09:30
开标地点 黑龙江臻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南岗区华山路182号)开标大厅
预算金额 ¥64.70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赵女士
项目联系电话 0457-3603797
采购单位 塔河县公安局
采购单位地址 塔河县公安局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赵女士0457-3603797
代理机构名称 黑龙江臻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哈尔滨市南岗区华山路182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陈女士0451-55023111
附件:
黑龙江臻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塔河县公安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塔河县公安局煤改电谷时段蓄热式电锅炉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塔河县公安局煤改电谷时段蓄热式电锅炉
项目编号:ZC20G01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赵女士
项目联系电话:0457-3603797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塔河县公安局
地址:塔河县公安局
联系方式:赵女士0457-3603797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黑龙江臻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陈女士0451-55023111
代理机构地址: 哈尔滨市南岗区华山路182号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详见招标公告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营业执照中须包含电热产品或锅炉的制造或销售,或者具有以上类似的经营范围;(2)投标人资质类别和等级: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3)投标人如不具备上述第2条资质的,可与具备上述第2条资质的单位组成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各方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但联合体主体必须满足上述第1条要求。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不允许将部分项目分包。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64.7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20年04月20日 09:00 至 2020年04月24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黑龙江臻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南岗区华山路182号)
招标文件售价:¥10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有意向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潜在供应商请于2020年04月20日-2020年04月24日,每日9:00-16:00(北京时间),到黑龙江臻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南岗区华山路182号)获取招标文件,逾期不予受理。
四、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05月11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20年05月11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黑龙江臻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南岗区华山路182号)开标大厅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供应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
2、供应商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禁止参加1至3年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供应商信用记录核查:
(1)是否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2)是否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是否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
核查路径:
(1)“信用中国”网站(.cn);
(2)“中国政府采购网”(/cr/list);
(3)“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
4、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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