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4月14日讯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部署长江经济带省份全面开展污水处理成本监审调查工作,合理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并健全污水处理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指导意见》要求,推行差异化收费与付费机制,鼓励探索分类分档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促进排污企业污水预处理和污染物减排。建立与处理水质、污染物削减量等服务内容挂钩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奖惩机制。
降低污水处理企业负担,对污水处理厂免收电价容(需)量费,污水处理厂可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或平段电价,支持污水处理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鼓励污水处理企业综合利用场地空间,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创新体制机制,鼓励各地结合推进厂网一体化污水处理运营模式,开展收费模式改革试点,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加快补齐污水收集管网短板,提高污水收集管网运行效率。
《指导意见》强调,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要加强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细化实化具体工作方案,确保任务落地;切实保障经济困难群众利益,加强改革宣传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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