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6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等10项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其中包括《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环境卫生管理业》(HJ 1106-2020),该规范对其中的渗滤液重点提出了说明与要求。
环境卫生管理业涉及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污泥、城镇粪便等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具有产生量大,利用和处置工艺多样的特点,目前仅发布了有关生活垃圾焚烧的排污许可技术规范。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的发布,填补了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生活污水处理污泥、城镇粪便集中处理(包括填埋、好氧、厌氧处理工艺)和垃圾转运站等治理方式和治理工艺的产排污情况和许可管理要求的空白,对规范和指导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以及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排污许可证审核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本规范涉及的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量变化较大,不同排污单位之间水量差异也较大,特别是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的产生量波动较大,同时受气候、季节等因素影响较大,废水许可量难以确定。因此,本规范将填埋场废水排放口定为主要排放口,但仅许可排放浓度,对许可排放量不做要求,排污单位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同时应核算实际排放量。其他排污单位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该规范中关于渗滤液的要求截图如下:
填埋场渗滤液排放口执行GB16889,与填埋场配套的转运站排放口也执行GB16889,值得我们关注。
这里,关于填埋场封场以及的渗滤液管理维护要求非常明确,应继续处理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直到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中水污染物浓度连续两年低于GB16889表2、表3中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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