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胜者塑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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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秦有兵
地址:安阳县洪河屯乡上营村安姚路南50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7月25日,环保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一号车间吹膜机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UV光解+活性炭设备未运行。2019年7月25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你单位在调查询问笔录中称:吹膜工段已经建设了UV光解+活性炭装置,一定在以后的吹膜生产过程中同时开启。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照片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8月8日送达你单位《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环罚告字〔2019〕2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未申请听证。陈述意见主要内容:一是按照安环攻坚办﹝2017﹞439号和同行业聚乙烯吹膜工序运行实际情况,认为仅吹膜、制袋工序运行时,不按涉VOCs企业管控,净化装置可不运行。在印刷工序运行时,净化装置才需同步开启运行,非主观故意违反规定。二是今后在吹膜工序运行时会同步开启净化装置。以上事实有《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环罚告字〔2019〕27号)、送达回证、你单位陈述材料为证。
我局复核后认为:你单位环评审批、验收资料均显示,1号厂房内的吹膜机和印刷机上方安装集气罩,收集废气进入UV光解+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
2019年7月25日,环保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一号车间吹膜机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UV光解+活性炭设备未运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你单位的陈述意见不影响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当事人当年度初犯。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 责令你单位按照《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安环监违改〔2019〕1-006号)的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罚款伍万(50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安阳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规划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原标题:安阳一包装厂生产时配套建设的UV光解+活性炭设备未运行,罚款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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