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网(0532-80889431)获悉,经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青岛浦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康公司”)在宣传中构成借助宣传成分作用暗示商品保健作用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依据该法,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浦康公司进行了处罚,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并处浦康公司罚款5309元。
据悉,浦康公司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的规定,构成借助宣传成分作用暗示商品保健作用的行为。
为此,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浦康公司下达了青城市监处字(2019)43号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并处浦康公司罚款5309元。
信网了解到,浦康公司成立于2007年01月16日,经营范围包括制造、销售、设计、安装及维护:水处理设备及配件、自动供水系统、水控系统、IC卡、监控器、家用电器、开水器;房地产经纪服务;水处理设备租赁(制造仅限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为进一步落实情况,信网联系到了浦康公司,工作人员表示,了解此事的同事目前不在公司,他需要向该同事落实后再给信网回复。截至到发稿,信网未收到浦康公司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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