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工业的发展,工业生产过程排放的危险废物日益增多。危险废物会带来严重污染和潜在的严重影响,大家逐渐认识到了危险废物管理的重要性,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形成一套体系。下面,小编对化工危险废物管理政策法规进行解读和分析,帮助大家有效管理危险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废物管理法律基础
确立了固体废物管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全面规定了固体废弃物环境管理制度和体系,提出对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进行全过程管理。
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章节中确立了危险废物管理的特别法律制度,包括危险废物名录和鉴别制度、识别标志制度、管理计划和申报制度、行政代处置制度、排污收废制度、经营许可证制度、贮存分类和限时制度、转移联单制度、应急预案制度、污染事故报告制度和后期费用预提制度,明确了危险废物管理的方法和责任,为危险废物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解读
环境保护部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修订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1. 2016版《名录》主要修订内容
1)修改了前言
与2008年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相比,2016版《名录》前言部分调整内容包括:
明确医疗废物的管理内容;
修改了危险废物与其它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废物属性的判定说明;
新增危险废物豁免管理、以及通过危险废物鉴别确定是危险废物时如何对其归类的说明。
2)调整《名录》废物种类
由2008版49大类400种危险废物,调整为46大类479种(362种来自原名录,新增117种)
3)新增《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在总结现有标准和特定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研究的基础上,列入豁免管理清单的废物共16种/类,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4)取消2008版《名录》的“﹡”的标注
5)废弃危险化学品目录采用《危险化学品目录》
根据我国《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对危险特性的规定,将具有危险特性的危险化学品全部纳入,本次修订时直接采用了《危险化学品目录》。
2. 2016版《名录》修订对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的新思路
本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以实现危险废物精细化管理为目标。危险废物管理以环境风险控制为原则,采用全过程控制和分类管理手段达到防止和抑制其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
本次《名录》修订新增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也将作为后续《名录》修订的重点内容,逐步推动危险废物的精细化管理。
3. 豁免内容解读
1)确定某种废物是否符合豁免管理的流程为:
确定该废物属于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核对废物类别/代码和名称);
确定该废物的豁免环节是否与《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一致;
核对是否具备《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列明的豁免条件。
2)豁免内容:
全过程(各管理环节)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无需执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收集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利用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填埋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填埋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水泥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运输工具可不采用危险货物运输工具;
转移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进行转移活动的运输车辆可不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转移过程中可不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但转移活动需事后备案。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于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1. 申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 分类:
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3、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危险废物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两高司法解释涉危条款
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
第一条(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严重污染环境)
第三条(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后果特别严重)
第四条(四):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从重处罚)
第六条: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2. 非法排放、倾倒及处置危险废物处理规则
1)法释[2016]29号第十三条
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废物,可以依据涉案物质的来源、产生过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结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出具的书面意见作出认定。
对于危险废物的数量,可以综合被告人供述,涉案企业的生产工艺、物耗、能耗情况,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做出认定。
2)法释[2016]29号第十六条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并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行为,应当认为“非法处置无危险废物”。
3)案例:
基本案情:被告人田某租赁炼铅厂,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利用火法冶金工艺进行废旧铅酸蓄电池还原铅生产。自2012年8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人田某先后从张某等人(已另案处理)处购买价值人民币108330105元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共计13500余吨,用于还原铅生产,严重污染环境。
根据法释[2016]29号第十六条。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裁定认为:田某非法收购废旧铅酸电池,利用火法冶金工艺进行炼铅,在非法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废水、废气均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溢出的粉尘用自制布袋收集,生产的成品铅锭露天堆放,造成严重污染,构成污染环境罪。历某因租赁炼铅厂给田某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综合考虑污染行为持续时间、经营规模、污染范围以及排放污染物的数量等因素,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田某、厉某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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