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节约用水
60种行为将被罚
千龙-法晚联合报道(记者 耿学清)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原本就属于“人多、水少”资源型缺水城市的首都北京,未来城市用水需求呈刚性增长,水资源面临更加严峻的形势。
为倡导节约用水与依法治理浪费水资源行为并重,加快推进国际一流节水型城市建设,本市实施了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单位内部景观用水使用自来水补水、取水单位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等60种不节约用水行为都将受到法律法规的处罚。
随意使用自来水、浪费水
可能触犯法律法规
在大楼前安装喷泉或在大厅布置一处优美的水体景观,已成为越来越多单位美化办公环境的选择,但如果景观用水“搭错”了水源管线,就面临违法了。
北京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监察员到一家建筑装饰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前厅内有一处景观环境用水使用自来水的情况。该行为违反了《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住宅小区、单位内部的景观环境用水和其他市政杂用用水,应当使用雨水或者再生水,不得使用自来水。”据此,北京市水务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罚款16000元的行政处罚。
餐厅后厨是大量、长时间用水的地方。北京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监察员在一家饭店检查中发现,后厨有1处水龙头长流水冲肉、7处水龙头损坏造成浪费用水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加强用水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
市水务局依法对该单位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单位停止了违法行为,并将损坏的水龙头进行更换。
去年21家市级用水单位
违法浪费被立案查处
去年,北京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针对市级用水单位共开展执法检查403户次,立案查处违法浪费用水的市级用水单位21家,其中7家被罚款,金额达24.45万元,最大罚单是北京首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因在禁止开凿机井的地区开凿机井,被处以10万元罚款。
浪费水不仅要接受处罚,下一年的用水也将受影响。北京市水务局根据《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对违法浪费用水的单位核减下一年度用水指标之规定,上述7家单位因受到处罚被核减2018年度用水指标2.9万立方米。
截至目前,全市实现了农业用新水负增长、工业用新水零增长、生活用水控制性增长、生态用水适度增长,万元地区生产总值水耗由2012年的20立方米下降到14.1立方米。年均节水超过1亿立方米,2017年北京市在国务院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
“节水护水是北京的永恒主题,是解决首都水问题的治本之策。”市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潘安君表示,水务部门将围绕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奋力开创首都节水护水工作新局面,不断提升首都水安全保障水平,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北京市节约用水相关处罚事项
1.用水单位未取得用水指标擅自用水
2.用水单位未取得临时用水指标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用水
3.供水单位擅自向未取得用水指标的用水单位供水
4.用水单位擅自改动供水管线,逃避分类计量
5.供水单位、再生水生产企业和其他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向节水管理部门报送供水情况、实际用水量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6.拆迁人未与供水单位签订停止供水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要求擅自施工造成水资源严重浪费
7.供水单位没有正当理由故意拖延、不与拆迁人签订停止供水协议或者未及时采取措施停止供水造成水资源浪费
8.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地区内的工业用水单位未使用再生水
9.间接冷却水直接排放或者循环使用率低于98%
10.纯净水生产企业产水率低于70%
11.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直接排放尾水
12.现场制、售饮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未安装尾水回收设施且拒不改正
13.种植业用水不计量或者大水漫灌造成浪费用水
14.用水单位擅自改变农业用井用途
15.住宅小区、单位内部景观用水和市政杂用水使用地下水或者自来水作为城市景观水体补水
16.提供洗车服务的用水单位,未向节水管理部门报送已建成循环用水设施的登记表或者再生水供水合同
17.高耗水单位和用水户未保证设备正常使用,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拆除设备
18.用水单位不落实节约用水管理责任且逾期不改或者造成浪费用水等不良后果
19.单位和个人擅自从公共供水设施、消防设施取水
20.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
21.建设项目未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或者设施没有达到规定要求
22.建设项目未建设节水设施,或者设施没有达到规定要求
23.耗水量大的用水单位未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或者洗车企业未按规定使用再生水
24.提供洗车服务的用水单位未建设、使用循环用水设施,或者未按规定使用再生水
25.用水实行包费制
26.取水单位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
27.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
28.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
29.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30.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31.单位和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逾期不缴纳
32.未经批准开凿机井
33.经批准开凿机井但是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34.在禁止开凿机井的地区开凿机井行为
35.未经批准在严格限制开凿机井的地区开凿机井,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36.未经批准开采基岩水的,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37.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38.取水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
39.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
40.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
41.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
42.取水单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
43.取水单位或个人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
44.取水单位或个人未安装计量设施
45.取水单位或个人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
46.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
47.自来水供水单位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单位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间断供水
48.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对外供水的自建供水设施不做定期检查、维护,造成公共供水设施损坏或发生供水事故
49.未经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同意擅自拆除、改装、迁移或者毁坏向周边单位、居民供水的自建供水设施
50.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
51.水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水行政许可
52.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
5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水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行为
5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且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
55.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且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出规定
56.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且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出规定
57.安装有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新建房屋验收交付使用
58.未按更新改造计划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
59.在限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
60.漏水严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未按期进行维修或者更新
法律法规依据: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自建设施供水管理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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