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整治。推进工业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综合利用,集中整治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自2018年起,自治区和各盟市要制定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方案并按计划组织实施。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集中的园区要配套建设符合标准的处置设施。到2020年,全区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处置率力争达到55%左右。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鼓励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积极开展“无废城市”建设试点。(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等参与)
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各盟市要将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纳入重点监管范围,摸清底数,实施全过程信息化、台账化管理,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制度。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环境监管,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实施环境激素类、高危害、高风险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报表制度。加强各部门密切配合,严厉打击“洋垃圾”走私入境。(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
控制农业污染。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自2018 年起,自治区和各盟市要制定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年度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到2020年,全区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由自治区农牧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供销合作联社等参与)
加强废弃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自2018年起,自治区和各盟市要制定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到2020年,赤峰市、乌兰察布市、包头市、巴彦淖尔市等农膜使用量较大的地区力争实现废旧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按照国家的统筹安排,选择列入国家计划的产粮(油)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开展试点,到2020年,推广到全区30%的产粮(油)大县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县。(由自治区农牧厅、供销合作联社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推动循环发展试点,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由自治区农牧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由自治区水利厅牵头,自治区农牧厅参与)
减少生活污染。自2018年起,自治区和各盟市要制定印发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方案并按计划分年度逐步开展整治。通过分类投放收集和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各盟市要以影响农畜产品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区域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到2020年,完成3个农用地类和2个污染地块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各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等参与)
五、措施和要求
(一)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防治体系。
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等参与)
加大财政投入。各级财政应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整合有关污染防治资金,设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风险管控、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以及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其他内容。各地区应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力度,将农牧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涉牧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有条件的盟市可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地区予以适当奖励。(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农牧厅等参与)
(二)加强社会监督,营造良好氛围。
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全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报告。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
开展土壤环境保护宣传工作。“十三五”期间,各盟市至少发布一次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状况公报。通过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牧区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教育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广播电视局等参与)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
明确政府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实质性协调机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把重点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完善政策措施, 强化监督管理,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各盟市要在承担土壤污染防治职能的机构设立实质性土壤生态环境监管部门,结合机构改革配备满足工作要求的行政工作人员和强化相关技术支持能力。(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等参与)
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各级土壤污染防治协作联动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等参与)
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参与)
实行目标责任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与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结合相关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作为自治区分配土壤污染防治等相关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
严格责任追究。对于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修复工作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实行审计监督,对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违规使用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盟市,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监委、审计厅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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